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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退案王」檢察官違法簽結及不傳被告 懲戒罰俸6月確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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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退休離職的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偵辦案件罔顧卷內事證、經常先入為主、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,妨礙真實發現,或造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從答辯等,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仍屢屢發生,堅持己見,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罰俸6個月確定。
監察院指控,吳志成受理當事人聲請閱覽卷宗,但始終未依法簽擬意見,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,吳志成檢察官仍多次未簽擬即呈核,最後只好由主任檢察官自行決定,然而自當事人聲請到最終准許時,已耗時近1個月。
吳志成檢察官承辦他字案件,多次罔顧卷內明確的犯罪事證,例如持槍監視畫面、現場採集的彈殼、現場查獲的安非他命等,反而以「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,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」等不符規定的事由,擬簽結案件。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41121001660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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